广西“科学素质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西“科学素质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自治区科协按照自治区“教育培训工程”要求和国家有关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科协的实际需要制定的。

第二条 项目的经费资助坚持“保证重点,适当集中,讲求效益,鼓励先进”的原则。

第三条 项目的遴选采用“公开申请,专家评审,择优资助,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原则。

第二章  项目经费资助的范围

第五条 项目资助的范围是:

(一)   以农函大为阵地,围绕当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开展农村适用技术培训;

(二)  以农函大为阵地,开展农村党员基层干部适用技术和市场经济知识培训;

第三章  项目的申请和评审

第六条 凡有能力、有条件承担项目的市科协均可申报。县(市、区)科协可作为子项目承担单位,通过所在市科协申报。

项目必须在自治区科协下发当年招标公告后方能申报,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一次。

第七条 申请单位须具备有关实施培训项目的能力(如招收学员、组织培训的能力)作保证,并且要求申请内容真实、实施方案可行、经费预算合理、项目实施后效益明显。

第八条 市科协对所辖县(区、市)科协的培训工作作统筹规划,并对县(区、市)科协申报项目的真实性,项目操作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效果估算的科学性以及项目主持者的品行与能力进行审查,在审查的基础上确定子项目承担单位。

第九条 在同等条件下,具备以下条件者,优先资助:

(一)申报单位为全国科普示范县(城区)的;

(二)项目主持者工作能力强,历年来积极配合上级科协工作的;

(三)以前的项目完成较好,且有典型事例的;

(四)有自筹经费(含社会资助)的;

(五)有同级财政配套经费的;

(六)在培训形式或内容上有创新的;

(七)项目前期效果显著拟延续实施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者,原则上不受理其申报项目:

(一)子项目申报单位不通过市科协而直接向广西区科协申报的;

(二)申报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

(三)申报项目意义不大或对项目意义的评价不够客观的;

(四)申报项目规模或人力、物力、资金投入强度过大,项目承担单位力不能及的;

(五)对项目经费预算不合理并过分夸大的;

(六)申请项目完成需要经费过多,专项经费无力支持的;

(七)项目承担单位在过去实施项目过程中表现出能力不强,虚报情况或不按时提交总结报告的。

第十一条 广西区科协科普部负责受理项目申请,并组织进行初审。由专家组对通过了初审的项目进行集中评审,评审情况由自治区科协公布。

第十二条 专家组由广西区科协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获准资助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要与广西区科协科普部签定项目管理协议。

第十四条 签定项目协议后,报广西区科协计划财务部备案,并依据项目协议分次拨款。

第十五条 获准资助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项目经费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和单独核算的原则。要保证资助经费用于购买由广西区科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及所属机构统一编印的培训教材和“科学素质工程”的教学、教务活动,不得挪作他用或挤占。

第十六条 广西区科协科普部、计财部共同对项目实施管理与监督,定期或不定期派员对项目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要定期向广西区科协科普部和计财部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总结报告要包含每个培训项目支出预算情况的时间、地点、教材名称、学员花名册等)。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无特殊原因,不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任务以及违反项目专款专用原则的,除追缴已拨的经费外,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项目申请。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执行并由广西区科协负责解释。

 

上传时间:200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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