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普示范县(城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协有关创建“全国科普示范县(城区)”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广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普示范县(城区)”系指广西境内获得中国科协命名的全国“科普示范县(城区)”。
第三条 制定本办法,旨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和《科普法》的要求,发动和组织科普示范县、示范城区各方面的力量参与科普工作。形成有利于科普工作开展的良好的社会环境。形成并保持党政抓总,科协牵头,各部门与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大科普工作格局。巩固和提高“全国科普示范县(城区)”的创建成果。努力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县(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第二章 年度检查
第四条 年度检查分为“科普示范县(城区)”自检,所在市科协初检,自治区科协抽检三种类型。
自检由各“科普示范县(城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进行。于每年10月底以前向自治区、市科协提交年度总结和自检报告。
初检由市科协组织进行。每年冬季对所辖的“科普示范县(城区)”进行检查,于年底前向自治区科协提交检查报告。
抽检由自治区科协组织专家进行。时间安排一般在当年年末及次年春季。抽检结束后向自治区科协党组提交检查报告。
第五条 年度检查内容暂时分别参照由中国科协下发的《第二批全国科普示范县创建标准》、《全国科普示范城区创建标准》。
必要时,自治区科协根据广西实际制定年度检查细则。
第六条 对科普工作成绩突出,有开展农村党员基层干部适用技术培训和培育发展农技协方面的典型事例,在所在市以及全区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科普示范县(城区)”,由自治区科协给予表彰。
凡在市科协初检、自治区科协抽检中评分低于60分的“科普示范县(城区)”,由区、市科协提出警告,限期达标,逾期仍未达标的由市、区科协根据中国科协有关规定报中国科协批准取消其称号。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试行期间,如中国科协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广西区科协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