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区科协“科普示范基地”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西区科协“科普示范基地”项目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国科协和我区有关科普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科协科普工作开展的实际需要制定的。

第二条  项目的遴选采用“公开申请,专家评审,讲究实效,择优扶持”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经费资助的范围

第三条  项目资助的范围是:

(一)效果好、影响大、辐射面广、带动性强的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等项目;

(二)对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农业先进技术、优良品种的引进、示范、推广项目;

(三)科普示范基地创建项目。

第三章  项目的申请和评审

第四条 凡有能力、有条件承担项目的市、县(市)科协均可申报(县级科协向所在市科协申报)。申报单位须提交:

(一)项目申请书;

(二)自治区科协下发的招标公告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延续项目的单位还须提交原项目实施情况总结。项目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受理时间由自治区科协另行公告。

第五条 申请单位须具备有关实施科普项目的能力。有必要技术力量和基本工作条件(专职干部、办公条件和相应的经费保障等)作保证,并且要求申请内容真实、实施方案可行、经费预算合理、项目实施后效益明显。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所在市科协对所辖县(市)科协的科普示范基地项目作统筹规划,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项目操作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效果估算的科学性及项目主持者的品行与能力进行审查,逐项签署具体意见后汇总统一向自治区科协申报。

第七条 在同等条件下,具备以下条件者,优先资助:

(一)申报单位为全国科普示范县(城区)的;

(二)项目主持人工作能力强,历年来积极配合上级科协工作,且以前的项目完成较好的;

(三)同级财政配套经费的;

(四)已完成项目前期效果显著拟延续实施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者,将不受理其申报项目书:

(一)申报单位不通过市科协而直接向自治区科协申报的;

(二)申报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

(三)申报项目没有显著示范意义或其他社会意义的;

(四)对申报项目意义的评价不够客观的;

(五)申报项目规模或人力、物力、资金投入强度过大,项目承担单位力不能及的;

(六)对项目经费预算不合理并过分夸大的;

(七)申请项目完成需要经费过多,专项经费无力支持的;

(八)过分夸大预期效果的;

(九)对可能出现的风险缺乏基本估计,没有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应急措施的;

(十)项目承担单位或单位领导人在过去实施项目时不能完成任务且没有向自治区科协说明原因的。

第九条  广西区科协科普部负责受理项目申请,并进行初审。由专家组对通过了初审的项目进行集中评审,评审结果由广西区科协公布。

第十条 专家组由广西区科协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获准资助的项目,双方要签定项目管理协议。

第十二条 在签定项目协议完毕后,报自治区科协财务部门备案,依据项目协议分次拨款。第一次拨款一般在项目协议确定后的下一个月,以后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按计划拨款。

第十三条  广西区科协科普部、计财部共同对项目实施管理与监督。定期派员直接对项目的生产经营、销售、财务进行监督和管理,特别是对原材料的购买,产品的收获及销售进行监管,经常检查、督促项目的实施。发现有违反项目管理协议者,将及时终止协议,停止再拨款,并追回项目余款。市科协要加强对项目的管理监督,确保项目的成功。

第十四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要定期向广西区科协科普部和市科协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项目完成后应按时总结,上交专题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无特殊原因,不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任务以及违反项目专款专用原则的,要收回已拨款项,并且广西区科协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其它项目申请。

第十六条 如遇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要骨干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主持项目实施,要重新签订项目合同。

第五章  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执行并由广西区科协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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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0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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